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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 SHAAN XI
PROVINC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SEDA)
第二条 性质: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是适应我国加入WTO 和西部大开发深入进行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由省内外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经济界人士、企事业家、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及其他各界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在陕西省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适应新的形势,促进陕西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努力沟通政府与工商界、海内外投资商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会员的作用;积极宣传陕西投融资环境和政策法规,加强陕西和海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外的友人和经济组织相互交流,为把陕西建成中国西部经济强省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陕西省人民政府院内信息楼4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重点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办法;研究全省生产力总体布局及全省社会发展战略,
包括省内各区域的经济分工与协作、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调查研究陕西经济发展动态和共性难题,交流推广国内外经济建设中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二)研究全省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及投融资体制,提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拓宽投融资渠道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立市、县(区)和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经济竞争力构成要素的分类比较分析,对各市、县(区)工业化进程的评价以及对企业竞争力评价。
(三)主动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宣传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帮助会员解决具体困难,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综合性服务。开展广泛的合作沟通渠道,与海内外经济组织建立友好协作关系,组织会员进行对外信息交流和对外业务合作,推动企业在境外上市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四)组织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个人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及建立学术交流机构,传递先进知识和理念,共同举办经济考察,商务洽谈、学术研讨、产品推广等。为企业发展提供形象设计、经营管理、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五)组织、参与国内外政府及企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协作洽谈会、展示会、博览会、庆典仪式、信息发布会、评选活动和公共关系活动;协助政府和工商界搞好文化建设,提高陕西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塑造中国陕西品牌形象和企事业整体形象。
(六)组织企业界与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高层次的研讨与论坛,如:县域经济发展基本思路、特色经济与特色产业的发展、经济信息化建设、西部大开发、企事业高层论坛、改革发展论坛、陕西MBA论坛、百强企业论坛等。
(七)创办经济类刊物,出版经济类书籍,编发《陕西经济动态与参考》;合理利用信息网络和经济刊物,报道我国经济发展动态和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表彰和奖励对促进陕西经济发展有卓著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并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向政府及会员单位提供经济动态信息服务,为会员单位的项目投融资提供选项、招标、项目评估、技改信息、商贸信息等。
(八)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具体由省内外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经济界人士、企事业家、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及其他各界有识之士和每年推选产生的本年度新闻(杰出)人物组成。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经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团体等机构(包括外省、市和海外的企事业、团体等机构);
(五)积极支持和关心西部大开发和陕西经济发展的机关、团体,从事区域经济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之间,互关互爱,相互扶持,发挥各自长处,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在自身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资助本会,支持本会各项事业的开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则
自动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陕西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德高望重的,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集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
(七)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会员自身经济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取多少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印发刊物、资料及其它业务活动经费支出(含稿酬及劳务费);
(二)专题调研课题活动的经费补贴;
(三)日常活动和联谊活动费用支出;
(四)常设机构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各项开支。
(五)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