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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关人员除名的决定

    经有关单位反映和调查,原本会临时业务人员李锋,因严重违反本会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重影响了本会声誉,对本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予以除名,其工作证声明作废。此后,此人再以本会工作人员身份对外宣称或联系任何业务,本会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与本会无关。对于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本会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决定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         

秘书处              

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