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扶持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6)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10万元创业基金资助。其出国手续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7)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西安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3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四、吸引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1)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人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高新区优先安排入托、入学,并按高新区管委会员工对待,免交建校费。
(2)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可由1万美元起;可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可由3万元人民币起。
(3)高新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或投资入股等形式,解决留学生企业创业初期资金不足问题。
(4)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币(包括5000元)以内部分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通过项目贷款贴息、科研项目补助等方式子以全额返还。
(5)高新区留学创业园内新办的留学生企业、租用办公、研发场地,三年内可免交50平方米房租。
(6)高新区建立留学生公寓,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优惠租用住房。
(7)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8)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管理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五、鼓励风险投资政策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六、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进人高新区新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纳)。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