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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SEDA)
第二条  性质: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深入进行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由省内外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所、经济界人士、企业家、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及其他各界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旗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努力沟通政府与工商界、海内外投资商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会员的作用;坚持“以凝聚整合陕商力量,以服务会员企业、服务陕西经济”为己任,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开放、共商共建共享、整合赋能、联盟进取的发展理念,利用经济促进会和陕商的品牌优势、资源优势、资本优势和平台优势,发挥好服务、引导、协调、沟通和桥梁作用,为陕商成长赋能,为促进陕西经济发展助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西安市新城大院综合服务楼B2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工作:积极对内对外宣传我省的政策法规;创办杂志、网站、会刊,报道经济发展动态和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以及大力宣传会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表彰和鼓励对促进陕西经济发展有卓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政府及企业举办的各类经济协作洽谈会、展示会、博览会、庆典仪式、信息发布会、宣传评价活动和公共关系等活动,整体提升会员单位的品牌形象。
(二)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研究陕西经济发展动态和共性难题,交流推广国内外经济建设中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组织企业界与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开展各种高层次的研讨与论坛,如:每年举办陕西经济发展年度峰会(经济年会)、强省论坛、创业论坛、品牌论坛、先锋论坛、陕商论坛等;建立区域经济、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发展评价体系,对区域经济发展、企业竞争力等进行评价;编写陕西经济发展论文集和行业发展报告。
(三)服务工作:组织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个人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及建立学术交流机构,传递先进知识和理念,共同举办经济考察,商务洽谈、学术研讨、产品推广等;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信息、培训服务;向政府及会员单位提供经济动态信息服务;协助政府和工商界搞好文化建设,提高陕西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塑造陕西及企业品牌形象;为会员单位排忧解困,牵线搭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综合性服务,共同发展,共享和谐。
(四)促进工作:主动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促进陕西和各省之间、陕西与海外企业、社团组织之间的经济协作,竭诚为会员提供更为宽泛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大力促进会员企业和陕西经济的发展。
(五)陕商工作:下设成立陕商工作委员会,以“弘扬陕商文化、凝聚陕商力量、推进交流合作、发展陕西经济”为主旨,围绕陕商文化研究、培训考察、传媒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方面展开工作,同时将海内外陕商力量整合起来,以区域合作、横向联合为目标,实施“走出陕西、发展陕西”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陕商做强做大。
(六)其他工作: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具体由省内外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经济界人士、企事业家、海内外的陕商企业家、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及其他各界有识之士组成。具备上述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经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团体等机构(包括外省、市和海外的企事业、团体等机构);
(五)积极支持和关心陕西经济发展的机关、团体,从事区域经济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量力而行);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之间,互关互爱,相互扶持,发挥各自长处,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在自身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资助本会,支持本会各项事业的开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则自动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驻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驻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驻会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驻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驻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陕西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执行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驻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集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
  (七)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驻会常务理事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国内外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会员自身经济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取多少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印发刊物、资料及其它业务活动经费支出(含稿酬及劳务费);
(二)专题调研课题活动和考察活动的经费补贴;
(三)日常活动和联谊活动费用支出;
(四)常设机构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各项开支。
(五)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换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宗旨按民政部门要求修定,再经2019年3月28日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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